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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执字第005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白燕群与徐胜芝、张义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执字第00504号申请执行人:白燕群。被执行人:徐胜芝、张义红。案由: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依据:(2014)连港证执字第165号公证书申请执行人白燕群与被执行人徐胜芝、张义红公证债权文书一案,连云港市连云港公证处作出(2014)连港证执字第165号公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2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连港证执字第165号公证书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 玲执行员 庄会彬执行员 孙红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艺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