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民四初字第1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吴秋媚与中银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杜坤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民四初字第1154号原告:吴秋媚,女,197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杜坤伟,男,197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秋媚诉被告杜坤伟、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吴秋媚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秋媚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秋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秋媚负担(原告吴秋媚已交纳)。审判员 陈武晓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宝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