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景民二初字第3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孙保安与刘铁城、孙新影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保安,刘铁城,孙新影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民二初字第367号原告:孙保安,农民。委托代理人:高胜国。被告:刘铁城。被告:孙新影。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保安与被告刘铁城、孙新影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保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保安撤回对被告刘铁城、孙新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57元,诉讼保全费480元,由原告孙保安承担。审判员 张智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迎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