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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景民二初字第3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孙保安与刘铁城、孙新影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保安,刘铁城,孙新影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民二初字第367号原告:孙保安,农民。委托代理人:高胜国。被告:刘铁城。被告:孙新影。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保安与被告刘铁城、孙新影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保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保安撤回对被告刘铁城、孙新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57元,诉讼保全费480元,由原告孙保安承担。审判员  张智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迎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