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执字第4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兴安盟人民防空办公室与乌兰浩特市圣泽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执字第475号申请执行人兴安盟人民防空办公室被执行人乌兰浩特市圣泽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兴安盟人民防空办公室申请执行乌兰浩特市圣泽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非诉一案,兴安盟人民防空办公室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的兴人防易建费征字(2014)第07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行政征收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兴安盟人民防空办公室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乌兰浩特市圣泽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存款、房产、车辆,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乌兰浩特市圣泽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被执行人乌兰浩特市圣泽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兴安盟人民防空办公室给付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361119.6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2015)乌执字第47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范 煜审判员 汪洪峰审判员 王媛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青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