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相商初字第00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苏州切尔西电子有限公司与苏州相城经济开发区柏金电子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相商初字第00256号原告苏州切尔西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庞志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庞栋梁。被告苏州相城经济开发区柏金电子厂。经营者王洪金。原告苏州切尔西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相城经济开发区柏金电子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日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余琼琼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州切尔西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庞志淦及委托代理人庞栋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州相城经济开发区柏金电子厂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苏州切尔西电子有限公司诉称,原告长期向被告供应电子元器件。截止至2014年10月31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30766.87元。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30766.87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苏州相城经济开发区柏金电子厂未到庭应诉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2011年开始建立业务往来,双方口头约定,由原告苏州切尔西电子有限公司向被告苏州相城经济开发区柏金电子厂供应电子元器件。截止至2014年10月31日,被告苏州相城经济开发区柏金电子厂确认结欠原告苏州切尔西电子有限公司货款130766.87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该款,被告均未支付,原告遂诉讼来院。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对账单一份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并生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在本案中,被告苏州相城经济开发区柏金电子厂结欠原告苏州切尔西电子有限公司货款130766.87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理应支付。被告苏州相城经济开发区柏金电子厂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行放弃应诉抗辩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苏州相城经济开发区柏金电子厂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切尔西电子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30766.87元。案件受理费2915元,保全费1195元,公告费60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4710元,由被告苏州相城经济开发区柏金电子厂负担(该款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数额由本院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3日内,在区分财产类和非财产类案件并结合当事人上诉请求数额计算出应预交的上诉费用,并向上诉人催交)。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园区支行营业部,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0×××99。审 判 员 施 磊代理审判员 余琼琼人民陪审员 邱玉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林静宜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