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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执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毛铁军与曹朋云债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铁军,曹朋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112号申请执行人毛铁军,男,1979年9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曹朋云,女,1981年4月1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毛铁军与被执行人曹朋云债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8日作出的(2014)平民督字第1号支付令,已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曹朋云给付申请执行人毛铁军借款9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申请费68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被执行人曹朋云在中国农业银行平陆县支行的存款。二、继续冻结该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姜学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员 运 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