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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逊民初字第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原告董某某与被告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逊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逊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逊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逊民初字第315号原告董某某。被告巴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与被告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董某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某某要求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董某某承担。审判员  石景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洪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