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逊民初字第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原告董某某与被告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逊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逊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逊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逊民初字第315号原告董某某。被告巴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与被告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董某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某某要求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董某某承担。审判员 石景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洪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