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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越民初字第2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与郭信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郭信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越民初字第2404号原告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负责人潘翔。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亚超。被告郭信忠。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诉被告郭信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