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盱桂民初字第006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谈昌余与芮红军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谈昌余,芮红军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盱桂民初字第00616号原告谈昌余。委托代理人唐维礼,江苏法嘉德律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芮红军,出生年月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谈昌余诉被告芮红军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谈昌余于2015年8月19日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谈昌余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谈昌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谈昌余负担。审判员 周天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邵玉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