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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舒执字第00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昭与陈正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昭,陈正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舒执字第00303号申请执行人:王昭,男,196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被执行人:陈正华,男,196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舒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舒民二初字第015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3月4日我院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正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根据执行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舒民二初字第0155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杰胜审判员  李书超审判员  刘 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薛明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