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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32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邹永朋与宁夏亘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永朋,宁夏亘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3294-1号原告邹永朋,女,197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代理人倪福杰,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夏亘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法定代表人白武新,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梅亚利,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邹永朋与被告宁夏亘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不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徐敏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