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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务民初字第9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原告吴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务民初字第985号原告吴某某,女,1974年10月21日出生,苗族。被告王某某,男,197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以为了子女健康成长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吴某某承担。审判员 冯 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瑶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