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务民初字第9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原告吴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务民初字第985号原告吴某某,女,1974年10月21日出生,苗族。被告王某某,男,197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以为了子女健康成长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吴某某承担。审判员 冯 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瑶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