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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荔法执字第16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广州市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与方继忠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荔法执字第1668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顾伟星,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方继忠,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惠来县。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与被执行人方继忠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穗荔法非诉审字第15号执行裁定书,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方继忠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罚款50000元及加处罚款50000元的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方继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支付上述费用及执行费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36元,将其中386元退还给申请执行人,转执行费50元。经查询有关银行、房管等财产登记部门,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5)穗荔法执字第166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当事人可申请恢复本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国樑审判员  林淑华审判员  韩升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任盛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