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枞民一初字第01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左某甲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某甲,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枞民一初字第01021号原告:左某甲,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委托代理人:方桂林,安徽枞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某,女,苗族,农民,户籍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枞阳县。原告左某甲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左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方桂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高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左某甲诉称:2007年,左某甲与高某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生育一子左某乙(现随左某甲生活),××××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左某甲与高某系买卖婚姻,婚前缺乏了解,婚姻基础差,婚后,由于性格不合及生活习惯存在巨大差异,双方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执,以致于夫妻感情产生裂痕。2012年1月,二人发生争吵后,高某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双方分居生活已有三年。现左某甲与高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之可能,请求判决:一、准予左某甲与高某离婚;二、婚生子左某乙由左某甲抚养,高某给付一定的子女抚养费。高某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高某系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小石洞小组农民。左某甲与高某于2007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次年10月21日生育一子左某乙(现随左某甲生活),××××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由于性格不合及生活习惯存在差异,左某甲与高某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执,以致于夫妻感情产生裂痕。2012年1月,高某在与左某甲发生争吵后离家出走,与左某甲分居生活至今。2015年5月4日,左某甲以与高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诸本院,要求与高某离婚。在左某甲起诉离婚后,高某经本院公告查找仍无下落。庭审中,左某甲放弃要求高某给付子女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左某甲、高某的身份证明材料、《常住人口登记卡》、《结婚证》、枞阳县横埠镇新庄村委会于2015年3月18日出具的《证明》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左某甲与高某婚后因性格不合及生活习惯存在差异,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导致夫妻关系不睦。2012年1月,高某在与左某甲发生争吵后离家出走,与左某甲分居生活至今已逾三年,在左某甲起诉离婚后,经本院公告查找仍无下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有关规定,可以认定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左某甲要求与高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婚生子左某乙一直由左某甲照料生活,且高某下落不明,从有利于左某乙的健康成长考虑,以不改变其现有生活环境,由左某甲抚养为宜。庭审中,左某甲放弃要求高某给付子女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是对其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左某甲与被告高某离婚;二、婚生子左某乙由原告左某甲抚养。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左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郁庆峰代理审判员 周美超人民陪审员 章继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谢 健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