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商特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浙江乐清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白象支行、郑祥朋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乐清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白象支行,郑祥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商特字第19号申请人:浙江乐清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白象支行。负责人:高德。委托代理人:洪震,浙江联英(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郑祥朋。申请人浙江乐清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白象支行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磊进行了审查。申请人浙江乐清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白象支行称:2013年9月16日,被申请人郑祥朋与申请人签订一份《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乐联银【2013】最抵字第265020130920285),该合同约定:被申请人以其所有的坐落于乐清市柳市镇东凰屿村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乐房权证柳市镇字第××号)作为抵押财产为其自2013年9月16日至2015年9月16日期间向申请人的融资提供最高额为180万元的抵押担保;抵押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复利等)、融资过程中发生的垫付款、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应付费用、保管抵押财产的费用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合同签订后,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就抵押财产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2014年3月31日,被申请人郑祥朋与申请人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编号:乐联银【2014】借字第265014033119263),该合同约定:被申请郑祥朋向申请人借款,借款金额为人民币160万元,期限自2014年3月31日至2014年9月25日止,月利率为7.2‰;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每月的20日为结息日,本金至借款期限届满时一次性归还,利随本清;未按期归还贷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约定利率加收50%计收罚息,未按期偿付贷款利息,则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上述合同生效后,申请人依约定放贷。现该笔借款还款期限已届满,但被申请人至今尚欠本金1448145.96元及相应的罚息、复息未向申请人支付。因此申请人实现担保物权的条件已经成立,故向法院申请,请求:1、依法裁定拍卖、变卖被申请人郑祥朋所有的坐落于乐清市柳市镇东凰屿村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乐房权证柳市镇字第××号),所得价款就编号为乐联银(2014)借字第265014033119263号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1448145.96元;逾期罚息截止2014年12月21日为32629.44元,之后以本金1448145.96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0.8‰自2014年12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由申请人优先受偿。2、本案受理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郑祥朋在本院规定的异议期内未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郑祥朋签订的编号为乐联银【2014】借字第265014033119263《借款合同》、编号为乐联银【2013】最抵字第265020130920285《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内容均符合法律规定。编号为乐联银【2014】借字第265014033119263《借款合同》系编号乐联银【2013】最抵字第265020130920285《最高额抵押合同》的主合同。申请人依约向借款人郑祥朋发放了贷款,借款到期后,郑祥朋未能按时支付贷款本息,已构成违约。期限届满后,郑祥朋尚欠借款本金1448145.96元、罚息未还。根据《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的约定,借款人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对贷款人的支付和清偿义务的,借款人有权行使担保物权。故在郑祥朋未按约定偿还债务情况下,申请人对抵押财产的变价款在最高额18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故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郑祥朋所有的坐落于乐清市柳市镇东凰屿村的抵押房产(房产所有权证号:乐房权证柳市镇字第××号)准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浙江乐清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白象支行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就编号为乐联银【2013】最抵字第265020130920285《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抵押债务(借款本金1448145.96元及逾期利息【截止2014年12月21日为32629.44元;之后以1448145.96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0.8‰从2014年12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偿付之日止】)在最高额180万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本案申请费8917元,由被申请人郑祥朋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 王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陈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