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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民初字第3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娄某某与韩某甲、韩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某某,韩某甲,韩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3053号原告娄某某被告韩某甲被告韩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娄某某与被告韩某甲、韩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娄某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娄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850元,由原告娄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振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宇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