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审三民申字第005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胡国权与沈阳金碧兰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胡国权,沈阳金碧兰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审三民申字第0053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胡国权,男,汉族,1963年2月9日出生,住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沈阳金碧兰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法定代表人:冀宏伟,总经理。再审申请人胡国权因与被申请人沈阳金碧兰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碧兰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沈中民五终字第23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审查过程中,胡国权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胡国权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国权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杜 刚代理审判员 王华迪代理审判员 李 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梁恩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