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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七民保字第60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柯庆锋与甘肃建投土木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七民保字第60033号原告柯庆锋,男,汉族,生于1985年,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系七里河庆峰木材经营部业主。被告甘肃建投土木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安宁区。法定代表人杨太孝,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柯庆锋诉被告甘肃建投土木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存款359188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柯庆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甘肃建投土木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9188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 琦代理审判员 海 涛人民陪审员 何兴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庄 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