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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渡法民初字第019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张炳云与王小利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渡法民初字第01908号原告张炳云,女,196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告王小利,女,198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炳云诉被告王小利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炳云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炳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炳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炳云承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何 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瑞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