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和民二初字第027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沈阳唯尔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孙玉军、胡宝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唯尔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孙玉军,胡宝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二初字第02777号原告:沈阳唯尔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隋吉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岩,女,汉族,该公司员工。被告:孙玉军。被告:胡宝芳。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唯尔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孙玉军、胡宝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日1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唯尔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阳唯尔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 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莹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