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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执字第15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青州万邦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内蒙古世龙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执行人青州万邦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世龙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1530号申请人执行人青州万邦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益都街道韩家村。法定代表人周中功,经理。被执行人内蒙古世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幸福路5号街坊。法定代表人胡逢斌,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州市人民法院(2014)青法民初字第129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内蒙古世龙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54615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卢晓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凤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