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4民初6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张志兴与吴树森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兴,吴树森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4民初6085号原告张志兴,男,46岁,汉族,职业不详,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被告吴树森,男,年龄及职业不详,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兴诉被告吴树森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艳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付 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