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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鄞保字第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孙大勇、靳勇等与宁波市鄞州迪派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大勇,靳勇,解广前,王罗玲,朱海涛,李佳明,孔文聪,孙银军,孙行帅,徐云峰,周超,林冬锋,张敏,熊浪,查建强,王灿,柴志远,王乔东,王永,张景俊,王玉兰,杨厚军,邱兴军,徐桥南,张正芳,张青春,张小龙,唐红伟,宁波市鄞州迪派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保字第53-1号提请人:宁波市鄞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人:孙大勇。申请人:靳勇。申请人:解广前。申请人:王罗玲。申请人:朱海涛。申请人:李佳明。申请人:孔文聪。申请人:孙银军。申请人:孙行帅。申请人:徐云峰。申请人:周超。申请人:林冬锋。申请人:张敏。申请人:熊浪。申请人:查建强。申请人:王灿。申请人:柴志远。申请人:王乔东。申请人:王永。申请人:张景俊。申请人:王玉兰。申请人:杨厚军。申请人:邱兴军。申请人:徐桥南。申请人:张正芳。申请人:张青春。申请人:张小龙。申请人:唐红伟。被申请人:宁波市鄞州迪派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玲利。提请人宁波市鄞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8月19日以其受理的申请人孙大勇等28人与被申请人宁波市鄞州迪派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申请人孙大勇等28人向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为由,提请本院对被申请人宁波市鄞州迪派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孙大勇等28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宁波市鄞州迪派精密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陈雯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丽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