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屯民一初字第01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黄山市锦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彭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山市锦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彭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屯民一初字第01280号原告:黄山市锦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法定代表人:何永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洪广萍,该公司员工。被告:彭莉,女,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委托代理人:王恒新,安徽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山市锦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彭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蕾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5年8月5日、8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被告系屯溪区玉屏府小区**幢***室排屋(建筑面积165.45平方米)业主。2009年8月21日,原告与黄山旅游玉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别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为按照建筑面积1.60元/平方米/月;甲方(黄山旅游玉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第七条(有关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交纳主体及时间的约定)的约定,未能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应按应交费用的双倍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合同期限自2009年8月21日起至业主大会成立并与被聘的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生效时止。2012年12月31日,原、被告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书,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物业管理服务内容、物业管理服务质量、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被告自2013年5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共拖欠物业服务费5294元。另查,原告的资质等级为三级。黄山市物价局及黄山市房产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黄山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第六条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普通住宅(多层、高层)物业综合服务费、小区车辆停放服务费、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非住宅、别墅(含独栋、双拼、联排、叠加等)的物业服务收费和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等其他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庭审中,被告以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不符合规定、物业管理存在瑕疵、被告至今尚未入住为由进行抗辩。本院认为:原告与黄山旅游玉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合法有效,对该小区的全体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按合同约定为被告小区提供服务,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物业服务费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房屋系排屋,其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被告以原告收费标准不符合规定为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被告以未入住未能享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服务存在瑕疵,应当减免相应的物业服务费,本院酌情扣减20%的物业服务费。对原告主张滞纳金的诉请,本院认为,导致被告未交纳物业服务费的原因是原告服务存在瑕疵,因此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五项、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彭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黄山市锦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3年5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4235元;二、驳回原告黄山市锦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元,由被告彭莉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程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六十七条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及制定的服务细则,应当认定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第六条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缴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