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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鹿民一初字第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韦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鹿民一初字第523号原告韦某。被告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某与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韦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韦某与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行使诉权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某撤回对被告梁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韦某负担。代理审判员唐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黄罗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