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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中民三终字第1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任连花、王运花、房鑫、房晶、房磊、宗艳法与被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安阳市希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任连花,王运花,房鑫,房晶,房磊,宗艳法,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安阳市希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中民三终字第13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任连花。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运花。上诉人(原审原告)房鑫。上诉人(原审原告)房晶。上诉人(原审原告)房磊。五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宋有安,河南安昌律师事务所(安阳市)律师。五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祥,河南安昌律师事务所实习(安阳市)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宗艳法。委托代理人尤红伟,河南锐创律师事务所(安阳市)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唐晓荣。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市希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上诉���任连花、王运花、房鑫、房晶、房磊、宗艳法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安阳市希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4)龙民一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任连花、王运花、房鑫、房晶、房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任连花、王运花、房鑫、房晶、房磊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任连花、王运花、房鑫、房晶、房磊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163.91元,减半收取581.96元,由上诉人任连花、王运花、房鑫、房晶、房磊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崔素��审判员 毛 晓 燕审判员 段 合 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