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天民初字第0055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原告长沙高新开发区思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周萍、谭丽军、长沙福萍服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解冻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高新开发区思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周萍,谭丽军,长沙福萍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初字第00551-3号原告长沙高新开发区思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尖山路39号。法定代表人彭庆光,董事长。被告周萍,男,1966年5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谭丽军,女,1982年9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长沙福萍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黄金园街道香桥村。法定代表人周萍,董事长。本院在受理原告长沙高新开发区思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周萍、谭丽军、长沙福萍服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2月2日作出(2015)天民初字第00551-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告周萍、谭丽军、长沙福萍服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现原告长沙高新开发区思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长沙高新开发区思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告周萍部分财产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周萍名下的权证号码为711001845、712008498、712008499、713000609、708001511。审 判 长  陈泽春人民陪审员  周觉军人民陪审员  唐红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吴汪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