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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开执恢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孙毅与刘培金、沈娟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毅,刘培金,沈娟,徐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开执恢字第00018号申请执行人孙毅。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杰,江苏环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培金。被执行人沈娟。被执行人徐景。申请执行人孙毅与被执行人刘培金、沈娟、徐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1日作出的(2012)泰高民调初字第1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调解书,三被执行人应连带偿还申请执行人200000元及垫付的案件受理费2150元。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于2013年8月19日立案强制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终结了本案的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立案恢复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孙毅以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由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2012)泰高民调初字第157号民事调解书无须执行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2012)泰高民调初字第15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袁伯民代理审判员  张士清代理审判员  钱 鑫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德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