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沧刑初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尹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沧刑初字第191号公诉机关沧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尹某,群众,农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1月26日被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监视居住。沧县人民检察院以沧检刑诉(2015)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沧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宝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尹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20日16时许,被告人尹某到沧县崔尔庄镇稳达供物流公司东侧李某经营的加油站内,趁李某外出之机,盗窃现金22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尹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的陈述;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户籍证明信、在逃人员信息撤销表、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尹某具有投案自首、赔偿被害人取得谅解的从轻处罚情节。结合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对被告人尹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尹某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李学文人民陪审员王小丽人民陪审员鞠海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高丽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