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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堂民初字第18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云均与成都市新都区亮禧宝服装厂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云均,成都市新都区亮禧宝服装厂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堂民初字第1853号原告张云均,男,197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委托代理人杜建英,四川川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市新都区亮禧宝服装厂。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经营者王逢亮,男,197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云均与被告成都市新都区亮禧宝服装厂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云均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市新都区亮禧宝服装厂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云均撤回对被告成都市新都区亮禧宝服装厂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云均撤回对被告成都市新都区亮禧宝服装厂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42元,减半收取为721元,由原告张云均负担。审 判 长  陈 晓代理审判员  辛建辉人民陪审员  刘 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谢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