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东开民执字第00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宋新星与吴水胜、吴家虎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新星,吴水胜,吴家虎,吴家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东开民执字第00502号申请执行人:宋新星。被执行人:吴水胜。被执行人:吴家虎。被执行人:吴家豹。关于申请执行人宋新星与被执行人吴水胜、吴家虎、吴家豹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007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未自动履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吴水胜、吴家虎、吴家豹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邱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