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刑初字第0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陈×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红刑初字第0251号公诉机关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男,1990年11月4日出生于内蒙古包头市,汉族,大学本科文化。2015年3月12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1日被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以津红检公诉刑诉(2015)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8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陈×与被害人王××在天津市红桥区本溪路一饭店内就餐期间,因被告人陈×将饭店内男卫生间反锁,被害人无法进入厕所,双方因此发生口角,进而相互厮打,期间,被告人陈×殴打被害人王××,造成其右眼挫伤、睑皮下瘀血、结膜出血、眶壁骨折、双侧鼻骨骨折等。2015年3月11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陈×抓获归案。经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王××的右眼眶壁(内壁及下壁)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其双侧鼻骨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文证材料记载的王××右眼软组织损伤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陈×已与被害人王××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王××对被告人陈×表示谅解,请求法庭对被告人陈×从轻处罚。上述事实,有相关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被害人王××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张一×、周××、张二×、陈××证言及辨认笔录、医院诊断证明及被害人伤情照片等书证、物证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和解协议、谅解书、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到案后基本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本案系因民间纠纷引发,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且被告人陈×此次犯罪系初犯,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具有悔罪表现,已得到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正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楠速 录 员 王佳兰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