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民初字第28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阳光城集团福建有限公司与林赛珠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初字第2814号原告阳光城集团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法定代表人吴金秋。委托代理人宋婷、张恋恋,系公司职员。被告林赛珠,女,汉族,1961年10月12日出生,住所地福建省连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阳光城集团福建有限公司与被告林赛珠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阳光城集团福建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阳光城集团福建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林晓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高慧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