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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初字第29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郑文全与天津市红桥区丁字沽房地产管理站、王志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文全,天津市红桥区丁字沽房地产管理站,王志城,天津市红桥区房产总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初字第2993号原告郑文全。委托代理人陈国雄,天津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红桥区丁字沽房地产管理站,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丁字沽一号路埠新道1号。法定代表人曹明玺,职务站长。委托代理人车润涛,职务管理组组长。被告王志城。委托代理人马增悦,天津悦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天津市红桥区房产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本溪路8号。法定代表人赵福顺,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车润涛,职务天津市红桥区丁字沽房管站管理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文全与被告天津市红桥区丁字沽房地产管理站、王志城,第三人天津市红桥区房产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文全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文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44元,减半收取3672元,由原告郑文全负担。审判员  武丽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