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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6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李某与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687号原告李某,女,汉族,户籍地址:湖北省枝江市。居民身份证号码:×××1020。委托代理人华立军,广东迎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某,男,汉族,户籍地址:湖南省洪江市,现被羁押珠海市第一看守所。居民身份证号码:×××2411。原告李某诉被告曾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代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华立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曾某经本院传票传唤,因被羁押珠海市第一看守所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在珠海认识,于××××年××月××日在���江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一直在珠海工作生活,婚后没有共同生育孩子。被告曾某于2014年11月2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羁押在珠海市第一看守所,现曾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因曾某被长期监禁羁押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无和好的可能,特起诉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原告李某对其诉称提交了以下证据:1.结婚证;2.刑事裁定书。被告曾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认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告李某陈述,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尚可。曾某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6月4日被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珠中法刑一终字第186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庭审中,李某称要求离婚的理由是曾某因贩卖毒品罪��判处长期徒刑,李某对曾某已经丧失信心,坚决要求与曾某离婚。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1条规定,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现曾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李某坚决要求离婚,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李某与被告曾某离婚,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双方脱离夫妻关系。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50���,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代 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宇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