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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二初字第1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新疆苏宁云商商贸有限公司与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苏宁云商商贸有限公司,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二初字第1332号原告:新疆苏宁云商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雪,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昌吉市延安南路**号。法定代表人:张新,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的原告新疆苏宁云商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新疆苏宁云商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9日以被告已主动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疆苏宁云商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苏宁云商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02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新疆苏宁云商商贸有限公司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天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徐江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