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襄民初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连某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襄民初字第471号原告连某某。被告冯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连某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连某某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连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XX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武园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