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行初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洪永成与东至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永成,东至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东行初字第00008号原告:洪永成,男,197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东至县。委托代理人:张继明,系洪永成岳父。被告:东至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东至县。法定代表人:金仁安,局长。委托代理人:罗宁,安徽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林,系东至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职工。原告洪永成诉被告东至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洪永成与被告东至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就双方争议已和解,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洪永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达,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洪永成减半负担。审 判 长 阮文生审 判 员 陈富贵代理审判员 卢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