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江东特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某申请被申请人李某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江东特字第2号申请人刘某,女,63岁,汉族,通化市人,现住通化市东昌区。被申请人李某,男,68岁,汉族,通化市人,现住通化市东昌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某申请被申请人李某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中,因被申请人李某于2015年7月31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审判长 于慧燕审判员 李海军审判员 陈雪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秀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