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高法民申字第00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重庆市佳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重庆市佳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高法民申字第0097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号。负责人:曾义,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娟,重庆通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跃,重庆通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佳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新山村城*楼。法定代表人:姚天斌,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田伟,该公司工作人员。再审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市佳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02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认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晓龙代理审判员 彭国雍代理审判员 谭 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鲍昊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