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中刑监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再审刑事通知书(7)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淮中刑监字第00016号李风祥:你因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2013)淮法刑初字第0196号刑事判决和本院(2013)淮中刑终字第0054号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你申诉称,蒋素梅不仅侵占你家的土地,还捏造虚假证据,对你进行诬告陷害,淮安市第二人民医院的鉴定意见可以证明蒋素梅耳膜穿孔是多年陈旧伤。请求依法再审,撤销原审判决。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审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是正确的。原审认定,2013年2月13日8时许,你的妻子田秀花与被害人蒋素梅因土地界址发生争吵,继而双方厮打。你在其二人厮打过程中,徒手击打蒋素梅左面部两巴掌。上述事实,除蒋素梅的陈述外,还有证人田秀花、田凤英、徐美其、李林芳等证人证言予以证明。蒋素梅于当日至淮安市楚州医院就诊,诊断为左耳外伤性鼓膜穿孔、颜面部外伤、左手外伤,蒋素梅于次日住院治疗。经公安机关委托,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于2013年3月8日作出淮安一院司鉴所(2013)临鉴字第15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蒋素梅左耳外伤性鼓膜穿孔等损伤应予以确认,其损伤与本次外伤存在直接因果关系。鉴定意见是:蒋素梅遭他人外力作用致左耳鼓膜穿孔,该损伤已构成轻伤;左耳损伤对听觉功能影响建议伤后6月重新复查评定。因此,原审判决认为你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你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你有期徒刑十个月,并无不当。你在原审及申诉时均提出蒋素梅的耳膜穿孔是多年陈旧伤,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淮安市第二人民医院于2013年12月16日作出的淮安二院司鉴所(2013)临鉴字第131148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是关于蒋素梅休息、营养、护理期限及后期治疗费用等事项所作鉴定,该鉴定并不涉及蒋素梅的耳膜穿孔是否属于陈旧伤。综上,你对本案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现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