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市法民终字第7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泽州县大东沟镇段都村春兴面粉厂与被上诉人牛军胜租赁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市法民终字第7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泽州县大东沟镇段都村春兴面粉厂。住所地:泽州县大东沟镇段都村。负责人李有轮,该厂投资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牛军胜,男,197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上诉人泽州县大东沟镇段都村春兴面粉厂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2014)泽民初字第9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泽州县大东沟镇段都村春兴面粉厂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8月19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泽州县大东沟镇段都村春兴面粉厂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泽州县大东沟镇段都村春兴面粉厂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980元,减半收取2990元,由上诉人泽州县大东沟镇段都村春兴面粉厂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段新娥审判员 崔胜利审判员 程 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