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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执行字第9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黄福生和黄荣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杭执行字第929-1号申请执行人黄福生,男,197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执行人黄荣,男,197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建筑商,住上杭县。申请执行人黄福生和被执行人黄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黄荣长期外出务工、查询银行无存款,查询车辆、房产、工商均无登记信息,其他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黄福生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黄荣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杭执行字第929号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黄福生今后举证被执行人黄荣尚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志明审 判 员  蓝树高代理审判员  林建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玉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