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喀中法执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汪运逵与被执行人孙熔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运逵,孙熔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喀中法执字第103号申请执行人:汪运逵,男,汉族,1952年11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孙熔志,男,汉族,1962年10月10日出生。喀什市人民法院执行的(2009)喀民二初字第56号汪运逵与孙熔志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本院正在执行涉被执行人为孙熔志的另一案件,为便于案件的执行,保障债权人权益,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作出(2015)喀中执提字第4号裁定书,2015年8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孙熔志帐户上的存款413309元(其中:借款400000元、案件诉讼费7300元、执行费6009元)。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所有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万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正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