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翠屏民初字第5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原告毛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翠屏民初字第5451号原告:毛某某,女,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告:刘某某,男,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双方已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现原告毛某某于2015年8月24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某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为130元,由原告毛某某承担。审判员  舒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曹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