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方刑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被告人彭某祥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方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祥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黔方刑初字第192号公诉机关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某祥(别名肖某),男,1996年1月20日生于贵州省大方县,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贵州省大方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3月1日被大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3月13日经大方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5年3月14日被大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大方县看守所。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检察院以大检公诉刑诉(2015)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祥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同时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判决由被告人彭某祥赔偿各项经济损失4.5万余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合并审理,于2015年6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审理中,被告人彭某祥认为其行为构成自首,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大方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春林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被告人彭某祥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被告人彭某祥的亲属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达成赔偿协议,对陈某的经济损失给予赔偿,陈某对被告人彭某祥的行为予以谅解并书面撤回其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以(2015)黔方刑初字第192-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陈某撤回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18日22时许,陈某与吴某等人在大方县大方镇尊皇国际KTV8808包房唱歌,因陈某与吴某发生纠纷,后陈某打了吴某一耳光,吴某打电话叫其男友彭某祥到尊皇国际KTV8808包房,彭某祥用啤酒瓶和话筒架将陈某的头部打伤。2015年5月14日,经贵阳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对陈某的损伤评为轻伤二级。大方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彭某祥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彭某祥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的事实、证据及罪名无异议,认为自己有自首情节,请求从宽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8日22时许,陈某与吴某等人在大方县大方镇尊皇国际KTV8808包房唱歌,陈某与吴某发生纠纷,陈某打了吴某一耳光,吴某打电话叫其男友彭某祥到尊皇国际KTV8808包房,彭某祥用啤酒瓶和话筒架将陈某的头部打伤。经鉴定,陈某的损伤为轻伤二级。陈某住院治疗期间,彭某祥之父彭某军于2015年2月23日、2月26日代为预付了陈某的医药费1.8万元和护理费0.2万元。2015年8月17日,彭某祥之父彭某军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达成一致协议,一次性代为赔偿了陈某的经济损失2.8万元,陈某书面对被告人彭某祥的行为予以谅解,请求对彭某祥从宽处罚并书面撤回其附带民事诉讼。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一、被告人彭某祥于2015年2月19日的供述:2015年2月18日20时许,他和朋友联系去大方县大方镇尊皇国际KTV唱歌,他先到并定了8810房间,后朋友苏某、靳某智等朋友陆续到8810包房,玩了一会儿后,他女朋友吴某打电话说其一个朋友在尊皇国际KTV8808号房间,要去打招呼才过来,22时许,吴某打电话说在8808包房被人打了,叫他快过去,他和靳某智、苏某到8808号包房,看见房间里有六七个人在唱歌,一个穿黑色上衣的男子拉着吴某不知道在讲些什么,他过去问吴某被谁打,吴某说被对方一巴掌打在脸上。刚说完话,穿黑色上衣的男子就说:“是我打的”,他问为何要打吴某,穿黑色上衣的男子称是被吴某诀骂才打吴某的,吴某称是因为穿黑色上衣的男子乱摸她,她才诀骂的。他对穿黑色上衣的男子说:“她不是小姐,不让你摸你就打他,这件事情你看怎么办”,穿黑色上衣的男子就要打电话,他认为穿黑色上衣的男子是准备要喊人来打架,就伸手去拉,并对穿黑色上衣的男子说:“新年大节的,有什么事情我们出去摆”,穿黑色上衣的男子把他的手推开他就在旁边的桌子上拿起一个啤酒瓶砸在穿黑色上衣的男子的头部,当时就把瓶子砸碎了,这时,穿黑色上衣的男子伸出一只手扯住他的衣服,他又在桌子上拿了一个话筒架子向穿黑色上衣的男子扔去,不清楚扔出去的话筒架子打到人没有,但看见扔出去的话筒架子把墙上的玻璃打碎了,后他就被旁边的人拉开,他和吴某回到8810包房,一会儿,听见警察来到了现场,他就走出了8810包房,把当时的情况向出警的警察说明并和警察一起来到大方派出所。他和穿黑色衣服的男子之前没有矛盾。二、被害人陈某的陈述:2015年2月18日21时许,他和表弟宋某、钟某、李某、黄某宇等人在大方尊皇国际KTV8808号房间唱歌,他到尊皇国际KTV后,打电话叫朋友吴某和他们玩,但她是中途才到他们房间去玩的,后他和她唱歌,因为他跟不上节奏,她就骂他憨得很,后来她又在话筒里骂他,他想到刚过年就被骂心里不舒服,就打了她一耳光,她说要打还起,他和她吵了几句她就打电话喊人,后来有几个男生就到8808号房间,一个男生就问是谁打吴某,他说是他打的,那男生就在包房里倒啤酒,他以为是要和他讲好,就转身和朋友讲话,那男生就用啤酒瓶打他头部,他转身过来时,额头处又被人用放话筒的架子打了一下,他受伤后,在场的人就把对方拉开了。三、证人证言(一)吴某的证言:2015年2月18日21时许,她和男朋友彭某祥等人去尊皇国际KTV玩,因为之前陈某曾打电话喊她到尊皇国际KTV的8808号房间去玩,到尊皇国际KTV后中途到8808号房间唱歌,陈某8808号房间对她动手动脚的,她就骂他,他打了她一耳光,她说要打来还起,他说不可能,后她就打电话给彭某祥,陈某及其表弟就抢她的电话,不让她打电话,陈某还说:“拿电话来给我接,我问哈是哪个,如果哪个敢动我一根手指头,我叫他死。”彭某祥接到电话后就去尊皇国际KTV的8808号房间找她,并问是哪个打她,陈某说是她先骂他才打她的,她说是陈某先对她动手动脚的她才骂他的,陈某说:“是我打的要做哪样?”,后彭某祥就拿起房间里的啤酒瓶朝陈某的头部打去,陈某的头部出血了,后来就没有打了。陈某对她动手动脚是摸她的头和背,然后死死地挽住她的肩膀。她和陈某是朋友。(二)靳某智的证言:2015年2月18日21时许,他和小虎及其女朋友等人到大方尊皇国际KTV的8801号房间玩,其间,小虎说其女朋友在8808号房间被人打了,叫他们去看一下,他走在前面,小虎走在后面,他先进到8808房间里就说:“大过年的,你们一个男的打一个女的不对头。”有个男的说:“你们要做哪样嘛?”他说:“做哪样,你们要做什么就出去讲,不得必要在这里面闹。”然后他就回到8810号房间了,后来的事情就不清楚了,出警的民警到后,他出来才看到8808号房间的那个男生的眼眶和脸部受伤了。(三)安某杰的证言:2015年2月18日晚上22时许,他在大方县大方镇尊皇国际KTV8808为客人点歌,里面一共坐了七个人,其中有两名女的,一会儿,看见其中一名穿黑色上衣的男子和其中一名穿黑色上衣的女子发生了争执,穿黑色上衣的男子就打了穿黑色上衣的女的眼角的位置一巴掌,被打得女生用手捂住自己的脸,穿黑色上衣的男子诀骂被打得穿黑色上衣的女生并说“给老子滚出去”,被打的女生拿出手机打电话说:“快来,我被打了”,穿黑色上衣的男子坐在沙发上大声地说:“就是老子打的,你喊他们来嘛”,约两分钟后,有五、六名年龄约20岁左右的男子冲进8808包房,当时他站在靠墙的位置,被冲进来的这几个人挤到了墙角的位置,只是听见进来的人当中有人说:“是谁打的”,穿黑色上衣的男子说:“是我打的,搞喃嘛”,进来的人就问:“你打她干吗”,穿黑色上衣的男子说:“她骂我”,接着听见有啤酒瓶砸碎的声音,因被挡住了视线没有看见是谁在动手打架,他赶紧跑出了8808包房找彭经理处理,找到彭经理回到8808包房时,打架的人都走了。穿黑色上衣的男子在8808包房的卫生间里面洗伤口,他看见穿黑色上衣的男子额头处有一个伤口,脸上也有一个伤口,穿黑色上衣的男子从卫生间出来后就打了报警电话,后警察就赶到了现场。(四)宋某的证言:2015年2月18日21时许,钟某喊他和表哥陈某、黄某宇等人到大方尊皇国际KTV8808号房间唱歌,陈某打电话叫其前女友吴某过来玩,吴某到尊皇国际KTV8808号房间后和陈某就一起唱歌,不知道他们发生了什么事情,听到吴某用话筒骂陈某,然后吴某拿电话出来打,约两三分钟后,有几个男的走进他们房间,有个男的就问吴某“是谁打你的?”,吴某就指着陈某说“是他打的。”几人就准备把陈某拉出去,他去挡住那些人并说“大过年的没有必要闹。”正在劝时,对方有三四个人就在房间里捡啤酒瓶打陈某,有一个人把啤酒瓶拿在手里打陈某的头部,另外几个都是把啤酒瓶甩过去打陈某,陈某受伤后那些人就出去了。(五)黄某宇的证言:2015年2月18日晚,朋友宋某打电话约他到大方镇尊皇国际KTV8808包房玩,他和李某到尊皇国际KTV8808包房时,陈某、宋某、曾某、李某及一个不认识的男子在8808包房里面唱歌,21时许,陈某打电话叫来吴某,玩了一会儿,吴某和陈某唱了一首《你最珍贵》,在唱歌时,陈某用手搭在吴某的肩膀上,两个人唱完这首歌后,就坐下来了,到他点的歌他就拿起话筒面对显示器唱歌,没有注意到陈某和吴某在说什么,快要唱完歌时,听见吴某打电话说:“我着人家打了一巴掌”,才过了一分钟,大约三、四名男子冲进8808包房,其中有一名20岁左右的男子问吴某:“是谁打的”,然后吴某就用手指了一下陈某,看见像是要打架的样子,怕李某被伤到,他就拉起李某走出了8808号包房,把李某送回家了,他打电话问李某是什么情况,李某说已经报警处理了,他就回家了。陈某和吴某是一般朋友关系。他们当时在包房里面总共喝了约36瓶啤酒,但没醉。(六)李某的证言:2015年2月18日晚上,他在家吃完年夜饭后和陈某、宋某等人到大方尊皇国际KTV喝酒唱歌,记不得是哪个房间玩的,其间有个陈某认识的女生到包房,两人还唱歌,后有几个男生到包房里,具体有几个没注意,说什么他也不清楚,后看到对方有个男的拿话筒架向陈某甩过去,他和其他人就去拉架,拉开后就没有打了,当时只看到对方有一个男生拿话筒架打到陈某的头部,有一个人甩话筒架打到陈某的头部,劝架时对方也有人跟着劝架的,具体和陈某打架的有几个人不清楚。陈某受伤的。四、现勘、指认等笔录(一)现场图:现场位于大方县大方镇尊皇国际KTV8808号包房。(二)指认笔录:2015年3月4日15时许,彭某祥带领民警来到大方县大方镇尊皇国际KTV指认其殴打陈某的现场。五、鉴定意见:陈某因外伤致蛛网膜下腔出血属轻伤二级;因外伤致其额部皮肤裂伤属轻微伤。六、书证:(一)户籍证明:彭某祥,曾用名肖某,男,汉族,身份证号5224221996XXXX0097,住贵州省大方县XX镇XX村X组。(二)查获经过:2015年2月18日22时许,大方县公安局民警在大方尊皇国际KTV将涉嫌殴打他人的彭某祥现场查获,经传唤询问,彭某祥对其用啤酒瓶将陈某头部打伤一事供认不讳。(三)毕节市第一人民医院出具的入院记录:陈某经初步诊断为: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额部头皮裂伤。(四)毕节市第一人民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书:陈某疾病名称: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五)调解笔录:2015年3月6日在大方派出所调解室,由于双方当事人均未在场,由双方家属全权代理当事人参与调解,曾某菊代表陈某一方,彭某军代表彭某祥一方,经调解,曾某菊一方要求彭某军一方支付陈某的医疗费等一切费用共计拾伍万元:彭某军一方表示承担陈某的医疗等一切费用共计伍万元人民币,由于双方代理人意见悬殊,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未调解成功。(六)大方县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2015年2月18日22时许,大方尊皇国际KTV发生打架,大方县公安局大方派出所民警在现场了解情况时,彭某祥主动前来向民警交代其殴打他人的经过,出警的民警遂将彭某祥口头传唤至大方县派出所进行询问。被告人彭某祥之父彭某军向本院提交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有:1、预付住院费收据两张、陈某出具的护理费收条一张:彭某祥之父彭某军于2015年2月23日、2月26日代为预付陈某的医药费1.8万元和护理费0.2万元。2、协议、陈某出具的收款收条、谅解书、撤诉申请书各一份:2015年8月17日,彭某祥之父彭某军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达成一致协议,一次性代为赔偿陈某的经济损失2.8万元,陈某收款后书面对被告人彭某祥的行为予以谅解,请求对彭某祥从宽处罚并书面撤回其附带民事诉讼。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祥故意非法伤害陈某身体,致陈某轻伤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大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彭某祥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在对被告人彭某祥量刑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幅度内处罚。彭某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亲属积极代为赔偿了被害人陈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彭某祥所作有自首情节的辩解,经查,大方县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案发后,大方县公安局大方派出所民警在现场了解情况时,彭某祥主动前来向民警交代其殴打他人的经过,出警的民警遂将彭某祥口头传唤至大方县派出所进行询问,彭某祥随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构成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结合被告人彭某祥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其犯罪后的认罪、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彭某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日起至2015年8月3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郑志武人民陪审员 陈百珍人民陪审员 蒙 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 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