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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民初字第5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温学峰与闫富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学峰,闫富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初字第546号原告温学峰,男,汉族,寿阳县人。被告闫富国,男,汉族,山西省寿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学峰诉被告闫富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学峰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562.5元,由原告温学峰负担。审判员  王思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侯 强(校对人:侯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