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民初字第5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温学峰与闫富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学峰,闫富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初字第546号原告温学峰,男,汉族,寿阳县人。被告闫富国,男,汉族,山西省寿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学峰诉被告闫富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学峰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562.5元,由原告温学峰负担。审判员 王思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侯 强(校对人:侯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