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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堂民初字第24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成都万家乐物流有限公司与陈志刚、郑伟、成都金堂江源电力有限公司、成都益川钛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万家乐物流有限公司,成都益川钛制品有限责任公司,郑伟,成都金堂江源电力有限公司,陈志刚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堂民初字第2453-2号原告成都万家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法定代表人易大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义兵,四川蜀都金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益川钛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堂县。法定代表人郑伟,职务不详。被告郑伟,男,197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被告成都金堂江源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堂县。法定代表人陈志刚,职务不详。被告陈志刚,男,195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万家乐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益川钛制品有限责任公司、郑伟、成都金堂江源电力有限公司、陈志刚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万家乐物流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8日以担保人成都金堂江源电力有限公司已将借款全部代为清偿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成都万家乐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万家乐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7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成都万家乐物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辛建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薛 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