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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六裕执字第00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孟亮与韩勇、赵慧娟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亮,韩勇,赵慧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六裕执字第00239号申请人:孟亮。被执行人:韩勇。被执行人:赵慧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六裕民二初字第007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3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韩勇、赵慧娟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赵慧娟所有的位于六安市裕安区龙河西路平安小区5号楼305室住房一套(产权证号31412**)。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东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傅绪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