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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龙刑初字第1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叶某生产、销售假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宝法龙刑初字第1249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某,男,汉族,住五华县。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6月25日被羁押,次日被取保候审。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刑诉(2015)35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被告人同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自2015年6月10日开始,被告人叶某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其经营的位于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章阁村新万隆百货侧面的久久爱成人用品店销售无国家药品批准文号的药品。2015年6月25日18时许,民警在被告人叶某经营的店内查获疑似假药“增大增粗丸”10粒、“GOLDMAN”2粒和“特效伟哥”6粒。经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龙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上述疑似假药中“特效伟哥”6粒为假药。上述事实,被告人叶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当庭质证之相应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无视国家法律,擅自销售未经国家批准生产的药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叶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叶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二、缴获的涉案假药(种类和数量详见扣押清单),依法予以没收。三、禁止被告人叶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任  芊  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曾    雄书 记 员 梁惠红(兼) 来源:百度“”